主題:懲罰
英國哲學家邊沁(J‧Bentham)則指出懲罰的四個反面規準——無據、無效、無益、無需;也就是若遇到這四種狀況,就不需使用懲罰。 懲罰的類型有五(Chessman&Watts;1985)在此分述如下: 1. 警示懲戒:如口頭的警告、用表情或手勢給予提醒、或是在黑板上打叉。 2. 剝奪權利或禁制懲處:例如取消下課時間、坐特別座。以不剝奪學生學習權為主。 3. 補償式懲治:這種方式最為常見,如寫悔過書、背誦課文、當值日生、做健康操、為班上同學服務。 4. 記錄式懲治:如記過、通知家長、公告姓名。 5. 給予厭惡性的刺激:此法可能是社會性的,也可能是實質性的;小至擺臉色,大至給予暫時性疼痛。容易導致學生的反彈心理,要特別注意是否有安全疑慮,要注意是否為接受度高的懲處,維護學生的自尊心。 給予懲罰時宜注意五點原則,以避免副作用的產生並加強懲罰的功效: 一、懲罰前要說明原因,做好溝通,如此學生才會心服口服; 二、盡量私下進行,以維護學生的自尊,才會更容易收到功效; 三、教師進行懲罰時要保持冷靜,若太過情緒化極有可能會誤傷學生; 四、處罰因人而異,因為每個學生的狀況和特質都不一樣; 五、懲罰後應予輔導,讓學生知道,讓他們改過向善才是懲罰的真正目的
關鍵字:
懲罰、
剝奪權利或禁制懲處、
無據、無效、無益、無需、
補償式懲治、
記錄式懲治、
警示懲戒、
邊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