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戶籍登記催告
※催告時機: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出生登記→六十日】 ※催告對象: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催告期間:七日 ※催告逾期,逕為登記:出生、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 遷徙、更正、撤銷、廢止、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免經催告,逕為登記:死亡宣告、出境2年【入出國管理機關→戶所→通知→查核→逕為登記→通知】 喪失國籍/人民身分之廢止登記、撤銷廢止國籍之撤銷登記 喪失人民身分之撤銷登記、撤銷國籍之撤銷登記 ※不須催告,亦不登記:結婚、兩願離婚、認領、收養、原住民、出生地、分合戶、變更→屬申請人自主 ※全戶遷離,無法催告: 一、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 二、處理流程:無法催告→遷至戶所→註明地址→通報警察機關 三、特殊情事:收容人遷至矯正機關
關鍵字:
三十日、
六十日、
出生登記、
書面催告、
死亡宣告、
【三十日】、
逕行、
逕行為之、
仍應受理、
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