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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校園霸凌事件防制與輔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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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建置校園霸凌事件防制與輔導機制,確實輔導偏差行為學生,立法院於民國100年1月12日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正案,修正重點包括:   (一)修正第2項,將「訓導處」修正為「學生事務處」。   (二)修正第4項及第5項,明定國民小學24班以上需置專任輔導教師1人;國民中學每校需專任輔導教師1人,21班以上者再增置1人。相關規定自101年8月1日起施行,於5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三)新增第6項規定,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55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如社工師、心理師)1人。   (四)增列第7項規定,規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所屬學校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中小學校數合計20校以下者,置1人,21校至40校者,置2人,41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五)增列第8項規定,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民中小學設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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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校園霸凌校園霸凌事件防制校園霸凌事件防制與輔導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