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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父母子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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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66: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B)1088: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1087: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D) 10003: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C) (參閱網址)   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親權權利主體是父母。   在共同親權原則指導下,親權權利主體是共同主體,父母是共同主體。   未成年子女作為親權的相對主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形成撫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繼子女。   共同親權原則是當代親屬法規定的親權基本原則。   親權的內容分為兩大類,   一是身上照護權,包括:    (1)居住所指定權    (2)懲戒權    (3)子女交還請求權    (4)身份行為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與代理權    (5)撫養義務    (6)賠償義務   二是財產照護權,包括:    (1)財產管理權    (2)財產行為法定代理權    (3)使用的收益權    (4)處分權   此外,離婚後的子女探望權也是親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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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胎兒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得處分代理人利益夫妻得限制未成年未成年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