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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特教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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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美國在那一項法案中增加鑑定與評量三歲前幼兒家庭的需求?(A)94-142公法 (B)101-476公法 (C)95-143公法 (D)99-457公法     年份 法案 內容 1968 90-538公法 障礙兒童早期教育協助法 聲明父母親在早期介入方案中的角色 聯邦政府因而推行「障礙兒童早期教育方案」 1975 94-142公法 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案 對身心障礙者應提供免費而適當的公共教育,其所必定服務的範圍規定在三到五歲的皆對 1983 98-199公法 修訂殘障者教育法案 提出應提供各州經費以計畫、發展及執行零至五歲兒童的廣泛服務系統 1986 99-457公法 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修正案 (1)Part B:積極強調各州應替三到五歲的特殊需求幼兒提供各醫療與教育服務的早期介入方案 (2)Part H:擴大經費補助服務對象到所有殘障兒童,包括零到三歲的幼兒 (3)規定IFSP,對發展遲緩兒童擬定計畫 1990 101-476公法 障礙者教育法案 Part H:強調早期療育的服務與功能效益,加入轉銜的觀點 1997 105-17公法 障礙者教育法修正案 Part C:繼續推展早期療育的服務規劃與執行制度 有規定IFSP的內容 強調早期介入應在兒童的自然情境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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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94-142公法99-457公法Part BPart CPart H三歲前幼兒家庭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修正案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案美國障礙兒童早期教育協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