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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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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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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一、校長:一人。二、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 除總務處各組組長專任外,其餘組長由教師兼任。但復健組組長得由 專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三、秘書:設二十五班以上或三學部之學校,置秘書一人,由教師兼任。四、教師:學前教育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二人;國民中學及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三人。五、導師:(一)學前教育、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 師兼任之。(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六、教師助理員: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未滿十五人 以十五人計。七、住宿生管理員:設有學生宿舍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置住宿生管 理員四人,其住宿學生人數超過四十人者,依下列規定增置之:(一)學前教育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增加十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 學生均為以聽覺及語言障礙為主者,每增加二十人,增置一人。(二)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增加十五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均為 以聽覺及語言障礙為主者,每增加二十五人,增置一人。(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增加二十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學生均為 以聽覺及語言障礙為主者,每增加三十人,增置一人。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需要置下列各類專任人員六人至九人 ,第四目所列人員並得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規定聘用:(一)醫師:以具有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及語言治療師等其他治療人 員。(三)社會工作師。(四)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九、護理師或護士、營養師:除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外,十五班以上或 設有二校區者,並得增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十、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按同等級學校一般標準配置。十一、技士、技佐:設有職業類科之學校,視職業類科之實際需要,配置 技士或技佐一人至三人。十二、工友、技工、司機: (一)工友:學生以聽覺障礙為主之學校,每四班置工友一人。學生以 視覺障礙、智能障礙及肢體障礙為主之學校,十二班以下置工友 六人,十三班以上,每四班增置一人。設有學生宿舍者,住宿學 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下,增置四人,超過二百人者,每滿一百人增 置一人。 (二)技工、司機:視實際需要配置。十三、運動教練:為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之工作,得置運 動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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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一、校長:一人。二、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教師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 除總務處各組組長專任外,其餘組長由教師兼任。
、
健組組長得由 專任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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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需要置下列各類專任人員六人至九人 ,第四目所列人員並得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
教師助理員: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未滿十五人 以十五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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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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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以具有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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