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特殊教育法修訂內容
特殊教育法 102.01.23 (B) 第 2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 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C) 第 21 條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 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D) 第 46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 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