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特殊教育法
依我國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學校必須提供每位身心障礙學生一份個別教育計劃,促使特殊學生在特定的部份時間內,獲得符合其特殊需要的教學與輔導。而個別化教育計劃(IEP)必須涵蓋以下事項:(1)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2)學生家庭狀況(3)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4)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5)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6)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7)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8)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班)之時間及項目(9)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10)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劃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同時,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
關鍵字:
特殊教育法、
IEP、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劃之人員、
回歸普通班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