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社會秩序維護法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 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 勒令歇業。 三、 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 罰鍰: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台幣六萬元。 五、 沒入。 六、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社會秩序維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