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緊急安置
1. 緊急安置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三個月 (需註明理由),本府社工員須將簽准之安置簽影本及發給機構之安置函副本送 社會工作及救助科存查。 2. 安置簽及 發給機構之安置函 須有個案基本資料(包含:案主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安置機構名稱、安置期限、主責社工員姓名。 3. 如 須 延長安置期間,主責社工員需簽奉局長核准。 4. 申請身心障礙托育養護之個案,除低收入戶外,依照障礙程度及家庭平均收入,須負擔不同自付額,惟部份個案經社工評估後無法支付自付額費用,經簽准後,可由本府補助部份自付差額。
關鍵字:
緊急安置、
低收入戶、
社工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