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編班方式
第六條 國中小新生之編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由其指定學校或核定各校自行辦理,其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二、國小新生之編班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國中小新生之編班由各校自行辦理者,各校應事先公告,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派員到校督導。 國中二年級或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編班或國小二年級至六年級需重新編班者,仍應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 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
關鍵字:
七日內、
公開抽籤、
十五日、
學校教師會代表、
學生家長會代表、
直轄市、
編配導師、
縣(市)政府、
重新編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