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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羅爾斯 ( J. Rawls ) 正義理論的兩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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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 ( Rawls ) 提出兩個「正義原則」及「適用時」的「順序」:1.「第一原則」:「平等基本自由權」 ( Equal Basic Liberties ) :(1)「每個人」都有「基本」的「平等自由」的「權利」; (2) 而且「可以」與「他人相容」。2.「第二原則」:「社會的不平等」及「經濟的不平等」必須「滿足」下列「兩個條件」:(1) 各項「職位」及「地位」必須在「公平」的「機會平等」下向「每一個人開放」。(2) 使「社會中」處於「最弱勢者獲得最大利益」。→ 此即是指「差異原則」=「弱勢優先」=「小中取大」=「極大極小化」。※上述的「第一原則」優於「第二原則」;而「第二原則」之 (1) 也優於 (2)。→ 也就是說「不得」為了使「處境弱者」獲益,而「限制其他人」或其他團體」-「公平參與」及「公平競爭」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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