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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訴訟新制--三級二審--101年9月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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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100.05.25 修正第 73、229 條條文及增訂第 241-1 條條文自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6 日施行   2.本法 100.11.23 修正第 4~6、8、16、21、42、55、63、75、76、10 6、107、113、114、120、143、148、169、175、183~185、194、199 、216、217、219、229、230、233、235、236、238、244、246、248、 267、269、275、294、299、300、305~307 條條文、第二編編名及第 一章、第二章章名;增訂第 3-1、98-7、104-1、114-1、125-1、175-1 、178-1、235-1、236-1、236-2、237-1~237-9、256-1 條條文及第二 編第三章章名;刪除第 252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施行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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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三級二審依法律之規定公法上財產關係四十萬四十萬元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稅捐課徵事件涉訟簡易訴訟簡易訴訟程序輕微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