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行為能力
最主要的是"行政罰法第19條微罪不舉要件"中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處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之違規案件,可以依職權不予處罰。 另外以下最好記一下~ ※行政法與民法的"行為能力"一樣, 無行為能力人:不罰 1. 未滿7歲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 限制行為能力:得減 1. 7歲以上,未滿20歲 2. 辨識能力顯著減低 完全行為能力:20歲以上,負全責 ※刑法的"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不罰 1. 未滿14歲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 限制行為能力:得減 1. 14歲以上,未滿18歲 2. 80歲以上 3. 辨識能力顯著減低 完全行為能力:18歲以上,負全責
關鍵字:
完全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微罪不舉要件、
無行為能力人、
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