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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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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的是"行政罰法第19條微罪不舉要件"中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處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之違規案件,可以依職權不予處罰。     另外以下最好記一下~ ※行政法與民法的"行為能力"一樣,  無行為能力人:不罰   1. 未滿7歲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  限制行為能力:得減   1. 7歲以上,未滿20歲   2. 辨識能力顯著減低  完全行為能力:20歲以上,負全責   ※刑法的"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不罰   1. 未滿14歲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  限制行為能力:得減   1. 14歲以上,未滿18歲   2. 80歲以上   3. 辨識能力顯著減低  完全行為能力:18歲以上,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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