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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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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有關於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律師受普通委任後,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包括成立訴訟上和解 (C)律師與本人就事實上之陳述不一致時,應以到場之當事人本人陳述為準 (D)律師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於每審級為之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 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 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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