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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身保法-個人支持與照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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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課後照顧。   八、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第 5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二、照顧者支持。   三、家庭托顧。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五、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   六、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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