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學術性向優異)
第 15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 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 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標準之一: 一、前述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 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 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 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三、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 主辦單位推薦。 四、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 ,並檢附具體
關鍵字:
學術性向優異、
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