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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非營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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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修 (一) :   一、首先,在現行臺灣社會的各種法律條例當中並無「非營利組織」一詞,「直接」的「概念」是見諸於《民法》裡面對於「公益法人」的「規範」。   二、至於,「非營利組織」的「相關法規」(包括《民法》、「人民團體」以及「相關」的「租稅減免」和「捐募法規」)主要還是依循其「法源依據」、「主管機關」、「事業目的」、「財源籌措」、「設立基礎」以及「組織控制形式」的「不同」,而出現「各種不同」的「名詞稱謂」,像是「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人民團體」(「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與「政治團體」)、「基金管理委員會」、「職工福利委員會」、「寺廟」以及「消費者合作社」等。(馮燕,2000;鄭怡世,1999;陳惠馨,1997;王正、徐偉初,1993:643- 644)。   三、事實上,上述「各種不同」的「分類形式」,明顯地它是從「政府公部門管理」的「角度」來看待的,並且「主要」的「焦點」還是「集中」在「非營利組織」及其「捐贈者」的「賦稅減免」的「問題」上。準此,無論是從「管理」的「內涵」還是「實際」的「運作」在在點明出來:當前「臺灣社會」的「非營利組織」固然是「類型眾多」、「內容豐富」但卻也是「雜亂無比」、「毫無章法」,以致於「無法」真正地「確立」起「非營利組織」的「功能運作」與「社會定位」,就此而言,「法律規範」的「明確化」以及「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公益法人制度」自然是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性」。(顧忠華,2000;溫信學,1997:18) ※(目前已三讀通過了《公益勸募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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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非營利組織公益勸募條例公益法人捐贈者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