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在一九七五年頒布了 向「全體障礙兒童教育法案」。這個法案的要點頗多,其中最受教育家關切的一項是「為 每一位障礙兒童維持一項個別化的教育方案」(maintenance of an individ- 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for each handicapped child),因為「個別化 的教育方案」(簡稱IEP)乃是保證障礙兒童可以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中接 受免費的及適當的公共教育的關鍵措施。 該法案對於個別化的教育方案所下的定義是:「個別化教育方案是為每一 位障礙兒童所手擬的文件,它是由一位地方教育機構代表(負責提供或督導一 項專門為符合障礙兒童之特殊需要而設計的教學計畫,以及教師和該兒童的家 長或監護人,並在適當情況下和障礙兒童本人一起會議訂定之。首先必須明瞭 的是這項教育方案乃是一項經由協議而擬訂的書面教育計畫,參加研議此一方案的人員必須有: 地方教育機構(local education agency)的官員代表,他的職責應能督導特殊教育,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