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Lijphart共識型民主
◎所謂的「共識型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乃是美國政治學者李帕特(Arend Lijphart) 在1999年所提出,他將民主制度區分為「多數決民主」與「共識型民主」兩大類。其兩者之間最大的差異是, 「多數決民主」是對抗性與排他性的;而「共識型民主」是包容性與妥協性的, 李帕特的共識型民主制度設計包括以下各點: 1、國家型態:聯邦國或單一分權國。 2、憲法:剛性成文,須國會絕對多數才可修改,而少數族群有否決權。 3、行政權:多黨組閣的巨型聯合政府,符合多元民意需求。 4、立法權:實質兩院制國會,保障地方與少數團體。 5、司法權:有違憲審查制度,避免行政權迫害與防止立法權多數暴力。 6、政黨:多黨制體系。 7、政黨之間為多面向競爭。 8、選舉:比例代表制,對小黨較公平,適合分歧社會情況。 9、民主:以直接民主輔之,支持公民投票。 參考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37146&prev=37150&next=37145&l=d
關鍵字:
兩院制、
共識型、
共識型民主、
分權、
分歧社會、
剛性、
包容、
包容性與妥協性的、
多數決民主、
多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