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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參考書:程怡-法學大意
章節:Ch3.刑法
主題:「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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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程怡-法學大意
Ch1.憲法
Ch2.行政法
Ch3.刑法
「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
追訴權與行刑權時效
刑法中「公務員」的定義
恐嚇取財
刑訴+刑法
Ch4.民法(上)
Ch5.民法(下)
Ch6.商事法之概述
Ch7.司法制度與訴訟法
Ch8.其他重要的法律
Ch9.法律之制裁
Ch10.共同原理之法學緒論(上)
Ch11.共同原理之法學緒論(下)
主題:「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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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7日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只要確定有行賄公務員的行為,縱然公務員的行為都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違背職務,但是行賄者還是負有刑責 貪污治罪條例 十一條(行賄之處罰)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現已修法完成,能改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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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
貪污治罪條例
、
中華民國領域外
、
交付賄賂
、
公務員
、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均依本條例處罰
、
期約
、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
、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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