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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人事行政學
參考書:現行考銓制度
章節:Ch4.任用
主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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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現行考銓制度
Ch1.人事機構
Ch2.人事體制
Ch3.考試
Ch4.任用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任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消極任用資格及相關處理程序
警監-5階(特.1.2.3.4) 警正-4階(1.2.3.4) 警佐-4階(1.2.3.4)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6條
錯題
Ch5.陞遷
Ch6.俸給
Ch7.考績
Ch8.保險
Ch9.退休
Ch10.撫卹
Ch11.獎懲
Ch12.服務
Ch13.保障
Ch14.訓練進修
Ch15.行政中立
主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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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三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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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一級
、
七職等
、
三級
、
三職等
、
不得任用
、
九職等
、
二級
、
公務人員任用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公務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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