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受免職處分人行政爭訟
釋字491摘要: (1)服公職權保障人民依法令從事公務權利,範圍涉及人民工作權及平等權,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行為,亦應兼顧對公務人員權益保護 (2)公務人員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制裁,視性質得於合理範圍內依法由其長官為之。依考績法或相關法規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懲處,限制人民服公職權,實質上屬懲戒處分,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意旨 (3)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2大過免職,一次記2大過標準由銓敘部定之,違憲。機關對免職人員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規定,受免職處分人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4)懲處處分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這邊是解釋法律若以抽象概念規範,需具備何種要件方符法律明確性要求,非謂抽象法律概念即違反法律明碓性原則。 (5)對公務人員免職處分,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 1.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委員會決議 2.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3.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 4.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 故,個人認為答案是(D)。
關鍵字:
一般受規範者得預見、
免職處分、
受免職處分、
司法、
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懲戒、
抽象概念、
法律明確性原則、
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