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決定數量
下列關於決定一定之數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其表示有不符合時,法院即不必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 ~錯誤。 (B)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號碼為準~錯誤。[ 應以<文字>為準。 ] (C)以文字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高額為準 ~錯誤。[ 應以<最低額>為準。 ] (D)以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正確。 ~解析 : 民法第4條(確定數量之準則(一)-文字)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其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第5條(確定數量之準則(二)-最低額)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關鍵字:
文字、
最低額、
不符合、
同時、
數次、
決定數量、
確定數量之準則、
號碼、
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