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訴訟程序之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 188 條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 民事訴訟法第 197 條 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 ~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其間法院及當事人依照民訴法第188條之規定,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如調查證據),但此一規定,僅為當事人利益而設,而無維護公益之性質,所以下級審雖然有違法,但是事後瑕疵已治癒,上級審不能以此為由廢棄原判決(第197條第一項)。 ~ 補充資料:第197條規定責問權,關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當事人可提出異議的權利。責問權之喪失視該程序規定性質而異,若該程序規定僅為當事人利益而 設,則於本案言詞辯論後當事人便喪失責問權;若該程序規定非僅為當事人而設 ,尚具有高度公益性,則當事人得隨時提出異議,不受言詞辯論是否開始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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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
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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