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諭知不受理判決~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第三百三十一條(諭知不受理判決~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解釋/判例】28年上2378*28年上4015*28年上4035*29年上2664*30年上2346*33年上1065*48年台非20 第三百三十二條(承受或擔當訴訟2與一造缺席判決)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第三百三十三條(停止審判5~民事判決)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未起訴者,停止審判,並限期命自訴人提起民事訴訟,逾期不提起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第三百三十四條(不受理判決2)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解釋/判例】25年上1826*28年上4003*28年上1146*29年上89*29年上1834*29年上2159*29年上2441*29年上2588*29年上2939*31年上2097*38年穗上31*54年臺上1785
關鍵字:
不受理、
不得提起自訴、
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
停止審判、
喪失行為能力、
承受訴訟、
擔當訴訟、
死亡、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知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