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IDEA
「自我擁護」 指身心障礙者能擁護個人權利及其他身心障礙者生命有關的權利。 身心障礙者應被教導了解有關其自身權益之概念、內容、保障的法律等, 並且充分授權以促使其獨立及自我領導。 「服務協定」 應該是指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個別化教育計畫)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美國在1997年的「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 Disability Education Acts 簡稱 IDEA) 明確指出及要求所有特殊教育學生最晚在 14 歲或以上的年紀應參加自己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IEP),因此藉由身心障礙學生主動參與自己 IEP 的過程,可以學習自我擁護、做決定、自我評估及目標達成等有關自我決策的技能(Wehmyer,1996;Field, Martin, Miller,Ward,&Wehmyer,1998) http://www.fgps.tcc.edu.tw/paper.pdf
關鍵字:
IDEA、
目標達成、
自我擁護、
自我評估、
個別化教育計畫、
做決定、
團隊合作、
服務協定、
自我決策、
自我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