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時效消滅
下列有關消滅時效完成的敘述,何者正確? (A)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拋棄時效之利益~正確。 → [ 「債務人」得拋棄「時效之利益」是指「債務人」得拋棄「抗辯權」。 ] (C)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其承認或擔保無效 ~錯誤。 → [ 意即 :「請求權」縱然已經 「時效消滅」, 但「債務人」若以 「契約承認該債務」或 「提出擔保」者,其「承認」或「擔保」還是「有效」喔 ! ~~ 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 ~解析 : 民法第144條 ( 時效完成之效力 )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B)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之所有人得拒絕債權人之取償~錯誤。 ~解析 : 民法第145條 ( 附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 )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 [ Q.為什麼「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呢 ? ANS : 因為是 「物保」 = 「附擔保物權」,所以有 「優先受償性」、 「絕對對抗性」,所以不受「時效消滅」影響。] (D)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從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錯誤。 ~解析 : 民法第146條 ( 主權利時效完成效力所及範圍 )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關鍵字:
抗辯權、
附擔保物權、
主權利、
優先受償性、
承認、
擔保、
時效之利益、
時效完成、
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