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總統.副總統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 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 憲法第四十九條(繼任及代行總統職權)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 我國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 4 年,連選得連任 1 次,其選舉應於任期屆滿 30 日前完成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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