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解釋法令
(1)「解釋法令」與「統一解釋法令」是不一樣的涵義。 (不大可能選到BorD吧) 「解釋法令」的權限依種類可分成 A.行政解釋: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行政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Ⅰ.本機關對於法令涵義所做的解釋。 Ⅱ.上級機關就法令涵義所做的指示。 B.立法解釋: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C.司法解釋: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司法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Ⅰ.審判解釋: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加以闡明的解釋。 Ⅱ.質疑解釋: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於法律條文的涵義有疑義時,向司法機關 聲請解釋,則該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所為的解釋,即謂之質疑解釋。根據 現行憲法第78條,我國的質疑解釋主要是指司法院大法官所為的解釋。 也就是「統一解釋法令」。 結論:可以「解釋法令」的機關有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但 可以「統一解釋法令」並等同於憲法拘束力的只有司法院大法官。 本題指釋字695號,所以當然是大法官行使「統一解釋法令」權。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41505563
關鍵字:
只有司法院大法官、
大法官、
審判解釋、
統一解釋、
統一解釋法令、
解釋、
質疑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