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中輟生通報辨法
名 稱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第 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獲學校通報之中輟生資料後,應於三日內彙報教 育部。教育部應即將中途輟學而行蹤不明學生檔案資料函送內政部警政署 。 名 稱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第 5 條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對中輟生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 辦理,並積極輔導其復學;施予適當之課後照顧;經原就讀學校輔導復學 者,學校應將學生資料報知該管主管教育及社政行政機關;行蹤不明之中 輟生復學後,報由教育部函轉內政部警政署註銷失蹤列管。 前項中輟生追蹤管制期限,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關鍵字:
三日內、
中輟生、
中輟生通報、
年滿十六歲止、
強迫入學條例、
教育部、
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