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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戶籍法規
參考書:郝強-戶籍法規大意--看這本就夠了
章節:Ch9.國籍法概論
主題:歸化者不得擔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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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郝強-戶籍法規大意--看這本就夠了
Ch1.戶籍登記概說
Ch2.身分登記
Ch3.遷徙登記
Ch4.初設戶籍登記與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
Ch5.變更、更正、撤銷與廢止登記
Ch6.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與印鑑證明
Ch7.戶口清查與教育程度查記
Ch8.戶籍法規之罰則
Ch9.國籍法概論
歸化者不得擔任公職
申請歸化要件
雙重國籍任公職
歸化免附文件之要件
合法居留
Ch10.國籍證明
Ch11.喪失國籍
Ch12.撤銷喪失國籍申請
Ch13.回復國籍
Ch14.其他應注意事項
Ch15.姓名條例
Ch16.台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
Ch17.其他相關法規
Ch18.近年試題及解析
郝強-戶籍法規大意
主題:歸化者不得擔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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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對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 ※中央機關: 一、總統、副總統。 二、五院之正副院長及委員: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立法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三、中央各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不限制 四、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五、陸海空軍將官。 六、特任、特派之人員。 七、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地方機關 一、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地方民意代表】 二、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副市長】 ※限制期間:歸化日起【10年】(另外,回復國籍之日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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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十年
、
立法委員
、
總統、副總統
、
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
公職
、
各部政務次長
、
外國人
、
歸化
、
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
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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