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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政治學(概要)
參考書:李鴻章-政治學重點整理
章節:Ch6.憲法與人權
主題: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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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李鴻章-政治學重點整理
Ch1.政治與政治學
Ch2.國家論與主權論
Ch3.政治系統論與國家論
Ch4.意識型態
Ch5.民主政治
Ch6.憲法與人權
憲法
憲法六大特性
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憲法法庭
憲法本文
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
我國行政院院長任命程序─憲法條文的更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憲法22條-未列舉之基本權保障
憲法的含義
憲法
Ch7.政治文化
Ch8.政治社會化
Ch9.民意與政治溝通
Ch10.選舉與投票行為
Ch11.政黨與政黨制
Ch12.利益團體
Ch13.政府體制
Ch14.政治經濟學
Ch15.全球化
主題: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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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修憲法條文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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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
依其固有疆域
、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
、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
憲法修正案
、
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
立法院
、
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
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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