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不定期船運種類
一、論程傭船合約: 為承攬運送契約之一種,以完成貨物運送為目的。乃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與傭船人(或託運人)協議,以約定每貨運噸運價,或總額運費若干為報酬,將船艙之一部或全部,供傭船人在指定港口間,從事一次或多次特定貸物運送所簽訂之傭船合約。船舶所有人仍占有船舶、控制營運及管理權;自行僱請船長及海員,並負擔一切管理及營運費用。傭船人僅居託運人之地位。通常多限制傭船人裝卸期限。 二、論時傭船合約: 亦為承攬運送契約之一種,以完成運送為目的。乃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與傭船人(或託運人)協議,約定以每月每載重噸,或每天傭船費(俗稱租金)若干為報酬,將船艙全都包予傭船人,在特定期間,從事約定範圍內之航線及貨物運送,所簽訂之傭船合約。船舶所有人亦占有船舶,並仍控制管理權;船舶所有人僱請船長及海員,並負擔管理費用。傭船人則取得營運權,自須負擔一切營運費用。傭船期間,通常為數月至三、五年不等。 三、空船(光船)租船合約: 為租賃契約之一種,以船舶租予租船人占有使用為目的。乃船舶所有人與租船人協議,以每月每船舶載重噸租金若干為報酬,將空船置於租船人占有下在特定期限、航線及貨物範圍內,從事營運所簽訂之租船合約。租船人取得船舶之管理及營運權,租船人自請船長及海員,並負擔一切管理及營運費用。船舶所有人僅保留船舶之所有權,僅負擔船舶之折舊及保險而已。此種合約租期較長,有長達十年或十五年者。
關鍵字:
裝卸期限、
一次或多次、
論時傭船、
不定期、
論程傭船、
不定期船運種類、
限制、
傭船人、
僅居託運人、
光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