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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家庭教育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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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 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倫理教育。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七、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親子 滋 潤 別 太 混 親職 子職 資源 倫理 性別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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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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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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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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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資源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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