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從屬公司之無表決權認定
從屬公司之無表決權認定 一、按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 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 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該項第2款及第3款規 定,係94年6月22日公布增訂,旨在防止公司之間因交叉持股所衍生表決權 之流弊,如從屬公司在控制公司之股東會行使表決權時,實際上與控制公司 本身就自己之股份行使表決權無異,此與公司治理原則有所違背,故有限制 其行使表決權之必要;又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再轉投資之其他公司持有控 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亦同納入規範。依此,具體個案,以該條規定 為判斷。 二、公司法第179條之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係以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 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為斷,與同法第369條之2第2項及第369條之3規定, 係屬二事,合予敘明。
關鍵字:
從屬公司、
公司法、
控制公司、
不得主張抵銷、
公司法第179條、
按公司法第179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
無表決權、
相互投資公司、
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