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契約
1. 有償契約為當事人之一方為給付,並約定他方須爲對價給付之契約。 買賣、互易、及附利息之消費借貸。 無償契約為僅一方當事人負擔債務之契約,而負擔債務之當事人不自他方當事人取得對價給付之契約。 如贈與、使用借貸等。 2. 雙務契約為雙方當事人所負之債務具有互為對價(等價)關係的契約。 買賣、互易、合夥、租賃、雇傭、運送、和解[3]等。 單務契約,又稱片務契約,為僅由單方當事人負擔債務的契約,此類契約並不生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危險負擔之問題。 贈與、保證、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無償的委任等。 3.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僅須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而不須目的物交付之契約。 大多數債權契約、婚約[4]。 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為須意思表示合致及現物之交付才能成立的契約。 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 4. 要式契約為須具備一定方式才能夠成立的契約。 各個國家規定不盡相同,台灣法律中如民法規定終身定期金契約(730條)、期限逾1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420條)。 非要式契約又稱不要式契約,為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而不須具備任何方式即能成立的契約形式。 近代民法隨契約自由之原則發展,多數契約皆屬非要式契約。 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zh-hant/%E5%A5%91%E7%BA%A6
關鍵字:
單務契約、
諾成契約、
不要物契約、
契約、
對價、
意思表示、
抗辯權、
有償、
有償契約、
無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