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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民法
參考書:江敦育-民法(債編、物權、身分法)
章節:Ch1.(債編1~8章)債之概念
主題:何謂不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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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江敦育-民法(債編、物權、身分法)
Ch1.(債編1~8章)債之概念
民法354~359條文--買賣之效力
債編給付之義務之情形和規定
民法 繼承編 物權 債編
債編及撤銷權
條文
何謂不要物契約
Ch2.債之發生
Ch3.債之標的
Ch4.債之效力
Ch5.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Ch6.債之移轉
Ch7.債之消滅
Ch8.債編各論
Ch9.(物權編9~18章)物權通則
Ch10.所有權
Ch11.地上權
Ch12.永佃權
Ch13.地役權
Ch14.典權
Ch15.抵押權
Ch16.質權
Ch17.留置權
Ch18.占有
Ch19.(親屬編19~23章)通則
Ch20.婚姻
Ch21.父母子女
Ch22.監護
Ch23.扶養
Ch24.(繼承編)緒論
Ch25.遺產繼承人
Ch26.遺產之際承
Ch27.遺囑
主題:何謂不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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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10 下列何者為不要物行為? (A)買賣契約 (B)消費借貸契約 (C)使用借貸契約 (D)寄託契約 諾成契約(不要物契約) 契約的成立,僅需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例如買賣、租賃、僱佣等等。 要物行為VS.不要物行為 1、要物行為(踐成行為),指意思表示外,尚須有物之交付始能成立之法律行為(例如:定金契約、使用借貸契約、消費借貸契約、寄託契約);至於不要物行為(諾成行為),乃指僅依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例如買賣契約)。 2、法律行為以不要物為原則,要物為例外。採要物行為之目的,多在減輕無償契約未獲對價一方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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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不以標的物的交付
、
不要物為原則
、
不要物行為
、
使用借貸契約
、
僱佣
、
寄託契約
、
物之交付
、
租賃
、
買賣
、
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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