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修正特教法內容
這題是考舊法 特殊教育法(93.6.23) 第十九條 接受國民教育以上之特殊教育學生,其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政府應給予獎助;家境清寒者,應給予助學金、獎學金或教育補助費。 前項學生屬身心障礙者,各級政府應減免其學雜費,並依其家庭經濟狀況,給予個人必需之教科書及教育補助器材。 身心障礙學生於接受國民教育時,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 前三項獎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政府定之 不過新的已經更正了特殊教育法(102.1.23) 第三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這題以現況來說,答案應該改為D
關鍵字:
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家庭支持服務、
復健服務、
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
教育輔助器材、
校園無障礙環境、
特教法、
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102.1.23)、
適性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