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物權
甲乙之間:1.債權行為(出售):依民法15、75條,無效。 2.物權行為(移轉登記):依民法15、75條,無效。 故乙未取得房屋之所有權。 乙丙之間:1.債權行為:債權行為不以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 故乙丙間買賣契約,有效。 丙得請求乙移轉登記A屋。 2.物權行為:乙未取得A屋所有權,A屋仍屬甲所有。 乙移轉登記A屋予丙,屬無權處分, 依民法118條之規定,效力未定, 經有權利人(甲)之承認始生效力, 惟丙係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依759-1二項, &nb..
關鍵字:
物權、
債權、
債權行為、
出售、
所有權、
無效、
無權處分、
物權行為、
移轉登記、
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