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一) 形式性訴訟條件(二) 實體性訴訟條件
補充: 「訴訟條件」依其僅從形式上判斷或須涉及實體面判斷又可分為:形式性訴訟條件(即程序條件)及實體性訴訟條件(即訴追條件)。 (一) 形式性訴訟條件 形式性訴訟條件乃以有關程序上之事由做為訴訟條件,欠缺此種要件,法院應以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結束訴訟程序。關於應為不受理之情形,規定於刑訴法三0三(註一)及三0四條(註二)。 (二) 實體性訴訟條件 實體性訴訟條件乃以有關實體之事由做為訴訟條件,欠缺此種要件,則應以免訴判決,結束訴訟程序。關於應為免訴判決之情形,規定於刑訴法三0二條(即曾經判決確定者;時效已完成者;曾經大赦者;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job_id=8052&article_category_id=219&article_id=7832
關鍵字:
不受理、
管轄錯誤、
訴訟條件、
事由、
免訴、
免訴判決、
判決、
大赦、
實體、
實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