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何謂簽
簽(上行文)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左列兩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乙、具有幕僚性質的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右陳○○長」字樣 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2、撰擬要領: (1)「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 (2)「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關鍵字:
主旨、
擬辦、
簽、
說明、
先簽後稿、
幕僚性質的機關首長、
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
簽擬、
簽稿併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