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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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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制有下列幾項特性:   一、 行政、立法合一,而非明顯之三權分立,而且無總統制式的制衡機制。 二、 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兩人擔任。因為歷史傳統與個別制度差異,其名稱並不固定。國家元首有的稱之為國王,有的稱為總統,也有的稱為大公(如盧森堡)或親王(如列支敦士登)。至於行政首長則多稱之為首相或總理。 三、 行政首長的產生是建立在議會的同意之上,並對議會負責。行政首長及閣員通常可兼任議員,(但有些國家規定不得兼任),並得因議會的不信任而去職。因此閣揆的任期較不固定。 四、 元首發佈命令時,需經行政首長或有關閣員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權責,其責任則由副署者承擔。無副署者,則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實係『統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國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擔儀式性任務。但是當國家發生緊急危難,得超越黨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長,或宣布行使緊急權力,保護國家渡過危難。因此國家元首雖然不經常行使權利,卻仍擁有象徵性權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權力(reserved power)。 六、 行政首長係由間接方式產生。通常係由人民選舉國會議員,再由國會議員選舉產生行政首長。至於國家元首產生方式,則多係以君主繼承(立憲君主國家),或間接選舉(共和體制國家)方式產生,但亦有採取直接選舉者。 七、 議會通常有『倒閣權』,內閣通常也有『國會解散權』,但亦有特例。此二權限使議會內閣制下的議員黨性較強,黨紀亦較易維持,因為如果執政黨議員對內閣決策不表贊同,導致『倒閣』,議員即需重新面對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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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倒閣權內閣制國會解散權行政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