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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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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8 甲之住所在桃園,乙之住所在苗栗,甲乙二人均因工作而居住於台中,並共有一塊位於雲林之土地。甲乙二人無法協議分割該地,欲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之。請問下列何法院有權管轄? (A)桃園地方法院(B)苗栗地方法院(C)台中地方法院(D)雲林地方法院   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林宜蓁!!!!!!! 你錯這種題目太過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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