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會計法
第 4 條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左列五類:普通公務、特種公務 公有事業、公有營業以及,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 第 5 條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三種: 一、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預算及其收支,債權、債務及歲計餘絀 二、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三、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第 6 條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 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經理不動產物品等財產增減、保管、移轉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所用之票照等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 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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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基金、
五類、
公債基金、
公務歲計、
普通公務、
會計事務、
會計法、
營業基金、
特種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