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100 年 國民教育法 修正
名 稱 國民教育法 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 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 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關鍵字:
家長會代表、
教師代表、
校務會議、
校長、
職工代表、
、
國民教育法、
學生事務處、
專任輔導教師員、
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