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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公職◆憲法
參考書:鄭中基-憲法關鍵讀本
章節:Ch6.司法院
主題:罷免案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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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鄭中基-憲法關鍵讀本
Ch1.基本概念與總綱
Ch2.人民之權利義務
Ch3.總統
Ch4.行政院
Ch5.立法院
Ch6.司法院
大法官任期及職權
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
罷免案之提出
各級法院適用法律有抵觸憲法疑義時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三違授權明確、刑罰明確原則。
司法院
受免職處分人行政爭訟
大法官解釋案件的審理
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
憲法法庭
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
Ch7.考試院
Ch8.監察院
Ch9.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Ch10.地方制度
Ch11.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Ch12.基本國策
Ch13.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Ch1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文
Ch15.補充法規
Ch16.歷屆試題
主題:罷免案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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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第 76 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第 77 條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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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公務人員
、
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
現役軍人
、
罷免案
、
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
、
公職人員之罷免
、
同時投票
、
就職未滿一年者
、
百分之二
、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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