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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公職◆憲法
參考書:賴農惟 李敬農-志光高普考憲法
章節:Ch20.附錄:1.憲法及鄰接法規 2. 大法官解釋 3.歷屆試題
主題:應許學生提起行政訴訟382 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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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賴農惟 李敬農-志光高普考憲法
Ch1.憲法之基本概念
Ch2.憲法之分類
Ch3.憲法之基本原則
Ch4.立憲史
Ch5.憲法之前言
Ch6.總綱
Ch7.人民之權利義務
Ch8.國民大會
Ch9.總統
Ch10.行政院
Ch11.立法院
Ch12.司法院
Ch13.考試院
Ch14.監察院
Ch15.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Ch16.地方制度
Ch17.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Ch18.基本國策
Ch19.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Ch20.附錄:1.憲法及鄰接法規 2. 大法官解釋 3.歷屆試題
應許學生提起行政訴訟382 684
釋字第 392 號
主題:應許學生提起行政訴訟382 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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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382 號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 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 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釋字第 684 號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 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 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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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行政救濟
、
大學自治
、
大法官釋字382號解釋
、
懲處
、
為訴願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
行政訴訟
、
訴願
、
變更學生身份
、
變更學生身份之懲處
、
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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