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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五章 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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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五章 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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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 第56條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 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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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交通
、
停車
、
公共停車場
、
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
、
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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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應保留一個
、
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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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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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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