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是啥?就是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基本上有3種樣態:1.給付不能2.給付遲延3.不完全給付。(B)標的不能: ~民法第 247 條 (標的不能之賠償責任)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 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 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始客觀不能,依民法第246條本文,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無效。非本身契約所生之債。當事人以民法第247條請求損害賠償。(C)不完全給付: 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契約成立後,債務人應依債之本旨為給付,未完全給付,對未完全部分屬債務不履行。(D)與有過失: 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與有過失>規定在民法第217條第2項,非<債務不履行>之型態。 補充考題: 甲在乙商場挑選冰箱一台,雙方約定於該月15日上午送交甲住所,15日後甲詢問乙何以未依約定送貨,乙答以商場發生火災,電冰箱亦遭祝融波及,無一倖免,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何?答案:甲對乙可主張"給付遲延"責任。 (<遲延给付>就是指在約定期限內沒拿到東西。) ~債務不履行所指為何?就是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基本上有3種樣態:1.給付不能2.給付遲延3.不完全給付。 ~解析:因為這個冰箱不是獨一無二的東西,即使商場上的冰箱毀損了,乙還是可以請廠商調貨過來給你,只是乙沒有照約定時間給付,就有<給付遲延>的責任。 ~而<給付不能>,就是契約上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已不能履行其給付的意思!例如,買賣一個絕無僅有的古早冰箱,結果這冰箱被毀損了,沒有辦法再找出相同的冰箱買賣交付,這時候賣方即陷於<給付不能>,此為<事實上的給付不能>。又如這絕無僅有的古早冰箱,被政府因某因素給徵收了,這時候賣方也是給付不能,此為<法律上的給付不能>。 ~而至於,<不完全给付>,又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瑕疵給付」,如他賣你是壞掉的冰箱,根本不能使用。另一種是「加害給付」,例如交運冰箱給你時,把你家的傢俱給弄壞了。
關鍵字:
、
二年、
標的不能、
與有過失